EMC檢測
發布日期:2020-01-08
EMC檢測(電磁兼容性檢測)的全稱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其定義為“設備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該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思,首先,該設備應能在一定的電磁環境下正常工作, 即該設備應具備一定的電磁抗擾度(EMS); 其次,該設備自身產生的電磁騷擾不能對其他電子產品產生過大的影響,即電磁騷擾(EMI)。
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產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計算機網絡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電子、電器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質量指標,它不僅關系到產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其他設備和系統的正常工作,關系到EMC認證磁環境的保護問題。
為了規范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所有的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電磁兼容標準。電磁兼容標準是使產品在實際電磁環境中能夠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之所以稱為基本要求,也就是說,產品即使滿足了電磁兼容標準,在實際使用中也可能會發生干擾問題。大部分國家的標準都是基于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標準。
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例如歐盟89/336/EEC指令(即EMC指令)、美國聯邦法典 CFR 47/FCC Rules等都對電磁兼容認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執行標準:
1、GB 4343-199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動、電熱器具,電動工具以及類似電器無線電干擾特性測量方法和允許值》 該標準己于1995年8月25日發布,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
2、GB4343.2-1999《電磁兼容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以及類似器具的要求 第二部分 抗擾度》 該標準己于1999年3月23日發布,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3、GB 17625.1-2003 《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設備每相電流£16A的設備)》 該標準己于2003年02月09日發布,2003年05月01日起實施。代替GB 17625.1-1998。